成都工业学院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基层党组织设置,切实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各级基层党组织应在机构调整或任期届满后及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学校第一次党代会决议,通过换届认真总结基层党组织工作经验,确定今后一个时期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广大党员和全体师生员工,为全面实施学校“十四五”发展规划和为建设国内一流、四川引领的地方高水平应用型高等学校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和强有力支撑。
二、委员会的设置与组成
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学校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等,根据学校党委干部配备安排设副书记,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
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等,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
党的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学校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本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委员会、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要考虑工作需要和结构合理原则。委员会委员须为中共正式党员;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共党员)一般应是党的委员会、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成员。若班子成员空缺,酝酿提名和选举委员会委员数应扣除空缺职数。
三、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的提名
1.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按照德才兼备和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2.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应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严守党的纪律,按党性原则办事,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受到教职工的拥护;能够带领本单位教职工搞好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
四、换届选举的原则
1.合理设置基层组织,切实加强基层党建;
2.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党务干部素质;
3.严格遵照组织程序,依法开展选举工作;
4.广泛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尊重党员权利。
五、换届选举的主要程序
1.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党委组织部报送关于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格式参见《工作手册》附件“材料一”)。
2.党委组织部按照学校党委的意见,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换届选举的请示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批复。
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批复意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
4.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完成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酝酿和考察工作,并就候选人初步人选情况与组织部沟通确定后报送候选人预备人选。(格式参见《工作手册》附件“材料二”)
5.党委组织部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推荐上报的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6.学校党委会议听取党委组织部关于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资格条件审查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后,分别作出关于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换届选举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批复。
7.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选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之后,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出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并在一周内向党委组织部报送选举结果(格式参见《工作手册》附件“材料五”、“材料六”),同时报送上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8.学校党委会议听取党委组织部关于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换届选举情况的报告,对选举结果进行审议。
9.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下属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参照上述程序,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指导下进行,及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六、党员大会流程及要求
1.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选举工作由上届委员会主持。在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采取差额办法选举产生。
2.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选举工作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采用等额办法选举产生。
3.选举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时,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党员实到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方可召开选举大会,否则大会选举无效。选举书记、副书记时,实到会的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否则会议选举无效。
4.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设监票人2人、计票人2人,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名。监票人必须是正式党员。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在候选人之外的党员中产生,并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5.宣读学校党委《关于中共成都工业学院XXX(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批复》,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基本情况。
6.大会主持人当场将选票交监票人,监票人当场清点选票后方可发放选票。选票上的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票加盖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章为有效票。
7.填写选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投弃权票者不得另选他人。填写选票时,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人姓名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上方空格内划“○”。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为无效票。
8.投票选举。监票人当场核实选票,宣布发票、收票情况。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并重新选举。
9.统计选票。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的半数为当选;如果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赞成票数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选举,得赞成票多者当选;如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10.大会会场设票箱,投票按监票人、主持人、其他有选举权的党员的顺序进行。因故未参加大会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11.计票后,由监票人按得票多少为序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换届提醒监督,及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圆满成功。
2.广泛宣传,统一思想。基层党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换届选举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基层党组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党员教育活动,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和党规党纪知识,教育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认识换届选举工作的意义,全面把握相关政策要求。
3.严守程序,规范操作。换届选举工作政治性、原则性强,组织程序严密。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民主权利,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举办法和政策要求,规范操作,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4.严明纪律,加强监督。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严肃选举工作纪律,维护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秩序。严格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和省委关于换届纪律的要求,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严格执行“9个严禁、9个一律”的纪律要求。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选举工作纪律、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党员,将严肃查处。
本选举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09年11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10年8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1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2021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全面领导,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扎根中国大地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校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条 高校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高校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高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高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高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设立常委会的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设立常委会的高校党委,一般设党委委员15至31人,常委会委员7至11人;不设常委会的,一般设委员7至11人。根据学校实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增减常委会委员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委员职数。
第七条 高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系)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八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九条 高校院(系)级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照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班级或者学科专业设置。可以依托重大项目组、科研平台或者学生社区等设置师生党支部,注重在本专科低年级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管理、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将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注重从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学生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管理、后勤等部门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高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一条 高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十三条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以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的带动作用。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
(五)根据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校纪委)。高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高校纪委的领导。
实行向高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高校党委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高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在院(系)级单位党委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六条 高校纪委是高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高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第十八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第十九条 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高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第二十二条 高校党委应当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高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高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高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高校党委应当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第二十六条 高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校党委应当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高校党组织应当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二十九条 高校党组织应当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八章 对群团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 高校党委应当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高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把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纳入整体部署,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管班子管业务与管党建管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协调,纪检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教育工作等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合理设置负责高校党建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应当有内设机构具体承担高校党建工作职能,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高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第三十五条 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选好配强高校党委书记、校长,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当进入党委常委会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一般应当由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担任。
高校应当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院(系)至少配备1至2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三十六条 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一流”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
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按照中共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
(中组发〔2016〕1号)
从2016年开始,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纪委将陆续进行换届,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从实加强换届风气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地方各级党委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换届工作全过程,把换届风气监督作为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和统筹,确保换届工作有序健康平稳进行。党委书记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敢抓敢管敢碰硬,坚决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纪检机关担负监督责任,要严肃执纪,严格问责,确保换届纪律不折不扣执行。组织部门担负直接责任,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协调推进换届风气监督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以及统战部门等有关单位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领导干部因履责不力,导致本地区换届风气不正、换届纪律松弛、换届选举出现非组织活动的,一律严肃问责。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的,依纪依法处理,绝不姑息迁就。上级党委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也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切实加强督促指导,确保下级党委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严明纪律规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零容忍”的态度正风肃纪。一是严禁拉帮结派,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二是严禁拉票贿选,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三是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四是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五是严禁造假骗官,对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六是严禁说情打招呼,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重用说情打招呼的,对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七是严禁违规用人,对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八是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九是严禁干扰换届,对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思想教育。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换届始终。换届一开始,各级党委书记和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与本级党委管理的主要领导干部、重点岗位干部等进行一次专题谈话,提醒督促他们带头严守换届纪律。要加强纪律和规矩教育,组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学习干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特别要围绕本通知要求开展一次专题学习。及时将换届纪律规定印送给与换届相关的领导干部和参加民主推荐、选举的有关人员等,要求其认真学习、自觉遵守。通过主要新闻媒体,认真宣传换届选举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让广大干部群众知晓和监督。要加大警示教育力度,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换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的通报精神,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
四、及时查处通报。坚持抓早、抓小、抓现行,对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始终保持对换届中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注重利用“12380”电话、信访、网络和短信“四位一体”的综合举报受理平台,及时受理违反换届纪律问题举报,实时监测和了解所辖地区的换届风气情况。建立快速查核机制,各级组织部门要会同纪检机关等有关单位建立违反换届纪律问题专门查核组,发现问题快速反应、及时查处。必要时,上级组织部门要派员督办或者直接查办,确保一查到底。严格执行查核工作责任制,对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调查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实行网上监控和督办,通过“12380”中央、省、市、县四级直联互通平台,对下级组织部门受理和查处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情况进行在线监控,加强网上督办,确保调查处理到位。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对查处的违反换届纪律案例及时进行通报曝光,以儆效尤。
五、强化监督指导。聚焦换届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监督措施,提升监督实效。加强上级督导,各级组织部门要会同纪检机关等有关单位派出巡回督查组,对所辖地区换届风气及其监督工作进行巡回督查。注重发挥巡视监督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对换届风气进行专项巡视。大会选举期间,上级组织部门要会同纪检机关等有关单位派驻督导组,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落实全程纪实监督,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如实记录换届提名人选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使每个人选的选任过程可追溯、可倒查。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换届期间所辖地区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看换届提名人选的干部档案是否做到“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是否做到“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廉政情况的意见是否做到“凡提必听”,反映有关问题的信访举报是否做到“凡提必查”,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名”“带病提拔”。
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密切配合,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最有力的措施狠刹歪风邪气,弘扬清风正气。要加强同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以及统战部门等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和政治生态。
成都工业学院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
一、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构调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前应提前与党委组织部沟通,并将换届选举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开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确定召开会议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等。
就以上内容向学校党委报送换届选举的请示(材料一)。
第二阶段:筹备工作
一、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收到学校党委同意换届选举的批复后,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成立筹备小组,做好筹备和宣传工作。在筹备工作阶段,注意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及时与学校党委组织部沟通情况。
二、按照党组织选举工作的有关要求,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批复意见,召开会议,研究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组织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推荐、酝酿和考察,并就候选人初步人选情况与组织部沟通后,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向学校党委报送《中共成都工业学院XXX(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关于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推荐情况的请示》(格式见材料二)。
三、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收到学校党委关于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批复后,做好会务筹备工作。
第三阶段:召开党员大会
一、提前与党委组织部沟通,邀请分管(联系)校领导参加,确定召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党员大会的主要程序有:
(一)清点到会党员人数,并作出说明(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大会是否符合法定人数、能否开会等)。
(二)宣布党员大会开幕。
(三)奏(唱)国歌。
(四)上届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
(五)审议、表决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报告。
(六)再次清点到会党员人数,并作出说明。
(七)宣读(通过)选举办法,推选(通过)监票人、计票人。
(八)宣读学校党委关于新一届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批复,表决确定候选人,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
(九)检查票箱、填写选票、投票、清点选票、计票。
(十)学校领导讲话。
(十一)宣布当选委员名单。
(十二)奏国际歌。
第四阶段: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召开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宣读学校党委关于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批复,通过候选人名单,选举书记、副书记。
第五阶段:向学校党委报送有关材料
及时报送选举结果、委员分工情况报告(参考材料五、材料六)和上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材料一:
中共成都工业学院XXX(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关于召开换届选举大会的请示
学校党委:
根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XXX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拟定于×年×月召开换届选举大会。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学校党委的重大部署,组织动员全体共产党员和师生员工,振奋精神,同心同德,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加快学校转型发展步伐、推进学校事业全面发展而努力奋斗!
二、大会召开时间
拟定于年月日召开×××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三、主要议题
1.听取中共成都工业学院XXX(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选举中共成都工业学院XXX(总支部、直属支部)新一届委员会委员。
四、委员会组成及选举办法
中共成都工业学院XXX(总支部、直属支部)新一届委员会拟设委员××名,本次提名候选人×名,选举×人,差额×人,空缺×人;其中,书记×名,副书记×名,设××委员、××委员、××委员、××委员。
选举按照《成都工业学院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办法》,其中,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由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以上选举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五、成立工作机构
为认真开好换届选举大会,我们拟成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具体负责筹备工作。筹备工作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妥否,请批示。
×××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年 月 日
材料二:
中共成都工业学院XXX(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关于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推荐情况的请示
学校党委:
根据《成都工业学院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办法》和学校党委《关于同意中共成都工业学院XXX(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批复》,经广大党员充分酝酿和推荐,综合多数党支部的意见,×年××月××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研究,同意推荐×××等×名同志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同志为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同志为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
妥否?请审查批复。
附件1:中共成都工业学院XXX(总支部、直属支部)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推荐得票情况
附件2:中共成都工业学院XXX(总支部、直属支部)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推荐得票情况
附件3:中共成都工业学院XXX(总支部、直属支部)新一届委员会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推荐得票情况
附件4:中共成都工业学院XXX(总支部、直属支部)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情况简介
×××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年 月 日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学位),职称。××××年×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年×月毕业于×××大学(学校),××××年×月来校工作,曾任××(单位)××(职务/职称)、××(单位)××(职务/职称),××××年×月至今任成都工业学院××(单位)××(职务/职称)。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学位),职称。××××年×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年×月毕业于×××大学(学校),××××年×月来校工作,曾任××(单位)××(职务/职称)、××(单位)××(职务/职称),××××年×月至今任成都工业学院××(单位)××(职务/职称)。
根据《成都工业学院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办法》和校党委的安排,×××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于×年××月××日召开换届选举大会。应到会党员××名,其中正式党员××名,实际到会党员××名,其中正式党员××名,到会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符合选举程序要求。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经统计:
×××同志得赞成票××票,×××同志得赞成票××票……。×××同志、×××同志……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的1/2,当选为×××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
×××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于××月××日召开新一届委员会议,应到会委员××名,实到会委员××名。经选举×××同志当选为×××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同志当选为副书记,并经会议讨论,对委员分工作出安排,结果如下:
各位党员,经过清点,今天大会实到会正式党员××名,发出选票××张,收回选票××张,收回和发出选票数一致(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根据大会选举办法规定,本次选举有效。
监票人报告:此次大会发出选票××张,收回选票××张,其中有效票××张,废票×张,弃权票×张。得票情况(以得票多少排列):××× 赞成票数××张;××× 赞成票数××张;××× 赞成票数××张;……